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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历野获编

作者:明·沈德符著   发表时间:2025-04-06 01:24

补遗卷三

妇女


  【命妇以妒受杖】礼部致仕左侍郎杨宣妻王氏,素妒悍,杖杀侍婢十余人,宣不能制。东厂上其事,命逮治,刑部拟赎如律,宣则赎杖仍致仕。上曰:王氏虽命妇,例应纳赎,但肆意残酷,仍命刑部杖之五十,使知所儆。此成化末年事也。此例若行于今,足使士绅之妻惭惧不敢恣,但恐贵臣如杨宣,隐忍不敢发耳。

  宣,直隶新城人,进士起家,天顺初为御史。时更化之初,宣建白多可采,上目属之,立拜鸿胪少卿,历宪宗朝,甚被眷注,上作连环诗以赐之,以今官致仕。归家后,妾生子,匿之邻家,其妻又来搜之不获,子始得全,此其妻被杖以后事也。宣至弘治十年始卒。弘治十一年,泗州知州许弼妻孙氏,妒妾朱氏有娠,以药毒之不死,用铁椎击其脑,朱惧,自缢死。复以石压其腹,羊毛塞其口鼻,以棺载出复活。事发,上命杖孙氏八十离异。

  宣德六年,御史傅敬妻,殴妾中其要害,妾自缢死。当治罪,有司以敬妻曾受封为疑,上曰:“妇妒已是恶行,况以妒杀人,其恶甚矣!”命罪之如律。成化十二年十月,朝审诸囚,有殴妻死者坐抵偿,时礼部侍郎尹直独曰:人以无子娶妾,遭妻悍妒,殴之初恐绝嗣,今顾绝其命,世之妒妇长气矣。众翕然书可矜,遂得不死。

  元太宗时,命妇人有妒者,乘以骣牛徇部中,论罪,即聚财为更娶。

  【南和伯妾】僧官常琇者,拜故南和伯方瑛为父,因与修武伯沈煜等交好,琇至各家饮,俱设妓乐,比更衣即与妓乱,又通瑛妾。为其徒所告,诏下锦衣卫狱,以琇奸义父之妾,杖一百充铁岭卫军;煜停禄,戴平巾闲住。又御马监左监丞龙闰,娶方瑛妾许氏为妻,事发,上命离异,闰送司礼监治之。彼瑛生前屡为大帅,颇著劳绩,而身后姬侍,或耦妖秃,或配淫阉,俱彻圣听,亦可笑矣。此俱成化年间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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