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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史

作者:   发表时间:2025-06-04 00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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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

平反


  诸官吏平反冤狱,应赏者,从有司保勘,廉访司体覆,而后议之。其有冒滥不实者,罪及保勘体覆官吏。诸路府军民长官,因收捕反叛,辄罗织平民,强奸室女,杀虏人口财产,并覆人之家,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冤,正犯人之罪,归其俘虏,活其死命者,于本官上优升一等迁用。凡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,升等同。诸职官能平反冤狱一起之上,与减一资。诸路府曹吏,能平反冤狱者,于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补用。

  

  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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